國家發改委表態 "最低價中標"或將退出歷史舞臺
6月26日,人民日報繼5月31日之后,30天內罕見再談“最低價中標”問題。同日,國務院辦公廳發布《關于西安地鐵“問題電纜”事件調查處理情況及其教訓的通報》(國辦發〔2017〕56號)中四次提及"最低價中標"問題。之前的6月24日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就產品購銷領域存在的“低價中標”提問,詢問將采取哪些措施有效遏制這類現象?國家發改委主任何立峰回應時,詳細分析了“低價中標”現象的成因。
“各方面反映的產品采購低價中標的現象,實際上指的是評標時采用‘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’。這是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一種重要評標方法,也是國際上確定中標人的通行做法?,F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,對于‘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’的適用是有明確規定的”,何立峰說,但是在實踐當中,這一評標方法經常被濫用和錯誤使用,導致出現一系列的問題。
何立峰舉例說,“一些企業低于成本價投標,中標以后通過偷工減料降低成本,對施工安全、工程質量留下很大的隱患,也導致了合同糾紛等一系列的問題。比如今年3月陜西西安爆出了‘電纜門’事件,奧凱電纜的中標價嚴重低于實際成本,為了收回成本,便采用劣質光纜。另一方面,阻礙產業技術創新和轉型升級。一些招標項目只關注于價格,忽視了產品質量、性能等一系列的技術指標,導致了一些質量過硬、技術水平比較高的產品被拒之門外,出現了優汰劣勝、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,影響了企業創新研發的積極性”。
何立峰分析說,“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”之所以被濫用和錯誤使用、引發一系列問題,有三方面原因。
其一,招標人沒有嚴格執行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。招標投標法第41條規定了兩種評標辦法,也就是“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”和“綜合評估法”,而“綜合評估法”需要對投標人各項指標作出綜合評價,主觀性比較強,存在比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。一些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在面對質疑、投訴、檢查、審計的時候,往往很難解釋清楚為什么中標人就比其他投標人要好,好在哪里等等。為了規避風險,不管是何種類型的采購項目都“一刀切”采用“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”,并且在評標當中簡單把價格作為決定性標準,忽略了法律規定的“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”的條件。對于投標價格是不是低于合理成本,既沒有去測算,也不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說明。
其二,投標人通過低價中標的收益遠遠大于他所要承擔的風險。一方面,投標人低價中標以后,有的通過弄虛作假、偷工減料降低成本;有的通過設計方案變更等種種理由,要求招標人補簽合同、追加投資;有的甚至以延長工期、高價索賠、搞所謂的“半拉子工程”等方式,迫使招標人就范,從而獲取他的利益。另一方面,對于中標人的上述違法失信行為,缺乏及時有效的制約和懲處。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和信用評價體系,信用信息不能及時充分共享,“一處受罰、處處受制”的機制還沒有完全形成。中標人出現了違法失信行為以后,并不會因此被清出市場,違法成本過低,導致一些中標人基于他的利益考慮不惜違法違規操作。
其三,監督管理不到位。不管采用哪一種評標方法,是不是低價中標,在合同履行中,中標人都存在以次充好的可能性,關鍵是需要加強質量的監管。一方面,招標人責任沒有得到有效落實,如果招標人能夠在檢查驗收當中嚴把質量關口,投標人是不敢也不會以犧牲產品質量的方式去謀求低價中標的。另一方面,由于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管力量不足、責任落實不到位等一系列的原因,對工程、產品質量缺乏及時有效的監管,導致一些企業特別是惡意低價中標的企業存在僥幸心理。
何立峰表示,下一步將通過三方面工作,解決上述問題。依法嚴格限定“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”的適用范圍。針對濫用、不當使用“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”的問題,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各類評價方法的運用;建議修訂招標投標法,實施全過程的監管;加強監督執法,落實責任追究。
他強調,“嚴格質量監管,強化落實產品質量終身負責制,明確中標人應當對產品質量負總責。完善社會信用體系,將生產提供劣質產品者納入失信名單,實行聯合懲戒,加大企業違法成本”.各種信息表明,濫用、不當使用“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”的問題已引起政府高層領導重視,惡意低價競爭現象有望得到遏制。
來源:人民日報、新京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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